关于印发《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文旅广电发〔2020〕8号 各区、县(市)文旅局、财政局,旅游企业: 现将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支持和帮助旅游企业共渡难关,依据《沈阳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旅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安排的补贴资金旨在帮扶本市旅游企业渡过经营困境、降低疫情影响、尽快恢复经营、重在发挥临时纾困作用。结合沈阳市旅游企业实际,对“旅行社包机损失、冰雪企业损失、旅行社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资金从沈阳市本级文化旅游产业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市文旅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组织区县文旅局负责相关企业申报、资料审核、制定补贴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市、区两级文旅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补贴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按照省旅游企业纾困帮扶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补贴资金原则如下: (一)扶危解难,重在纾困。要帮助旅游企业渡过难关,解决企业还贷、恢复和维持运营等方面的困难,补贴资金要精准投放,重在发挥纾困效应。 (二)稳定经营,促进发展。要兼顾稳定与发展,扶持复工有望且有发展前景的旅游企业,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支持企业开展自救,稳定队伍,为迎接疫情过后旅游消费奠定基础。 (三)统筹资金,共同帮扶。沈阳市将统筹省、市各类资金,形成合力,集中支持。积极用好省、市各项政策和资金,广泛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激励企业主动作为,持续发展。 第五条 补贴标准 (一)包机、专列补贴。本市旅行社履行包机、专列(包航班、包航线、包专列)协议,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包机、专列停飞、停运或滞留产生的、无法收回且由旅行社自身承担的飞机票、火车票损失,包机切位补贴以与航空公司签订合同为准。经审计后,按照损失额度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 (二)冰雪企业补贴。本市冰雪企业为2019-2020年雪季运营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由企业直接支付、且本年度雪季经营期后无法收回的资金产生的直接损失(重点考察营销策划、冰雪设施等),经审计后,给予一定补贴。其中,投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30%补贴,最高300万元;投入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补贴20%,最高100万元;投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补贴,最高50万元。 对同一企业已经获得2020年省财政帮扶企业专项基金扶持、且未超过企业投资额度和2019年一季度营业收入的,可以继续申请沈阳市补助,但核定市补助时将考虑其已获得补助资金情况,增加市补助资金后不超过企业投资额度、且不超过2019年一季度营业收入。 冰雪基础设备和设施投入按照如下折旧年限计算:一般设备和彩板房按照5年折旧计算,压雪机和构筑物按照10年折旧计算,魔毯、造雪机和雪摩托按照8年折旧计算。 (三)贷款贴息。对本市旅行社在2020年1月24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从银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贷款实际使用额度的2%给予补贴,贴息期不超过1年。 大型旅游公共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建设、促进产品转型、推动产业升级等项目建设贷款不属于本次贴息补助范围,此类贷款项目按照辽宁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贴息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对获得辽宁省支农支小贷款贴息的贷款项目,按照《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支农支小贷款贴息资金工作的通知》(沈财金〔2020〕126号)执行,本次文化旅游专项不再安排贴息补助。 第三章 申报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申报程序 1.冰雪企业损失补贴实行一次申报制,包机和专列损失补贴、贷款补贴实行季度申报。 2.首次申报工作由市文旅局统一组织,具体时间由市文旅局通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一)冰雪企业补贴申报条件 1.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在沈阳市缴税、且2019-2020年雪季投入实际运营的冰雪企业; 2.冰雪企业,要求有固定雪场、雪道、10人及以上交社保的固定员工。冰雪嘉年华项目企业,无需具有冰雪企业的条件,但需为自营或有固定合作对象、沈阳市内注册,且连续三年以上经营冰雪嘉年华项目的企业; 3.申报企业应为冰雪活动主办方,且活动已纳入“清风满韵 冰雪沈阳”2019-2020中国沈阳冬季游活动(以市文旅局同期在新闻媒体对外发布信息为准)。 (二)包机、专列补贴申报条件 1.在沈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沈阳市缴税、具有旅游经营许可资格、2019年度参加社保就业人数超过50人的旅行社(参保人数不可累加); 2.旅行社包机、专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应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范围之内; 3.旅行社在疫情前或期间开展或参与了包机(包航线、包航班、切位)、专列经营活动,且活动因疫情而滞留、中断或终止; 4.旅行社已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财务报表及季度报表; 5.旅行社包机、专列损失发生在1月24日文化旅游部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贷款贴息申报条件 1.在沈阳市内依法登记注册、在沈阳市缴税、具有旅游经营许可证资格、2019年度参加社保就业人数超过50人的旅行社(参保人数不可累加); 2.贷款于2020年1月24日到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且在2020年度内发放贷款、实际使用的资金; 3.旅行社新增的贷款补贴的资金用途应为旅游业务经营、稳岗就业、流动周转等支出,不包括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支出。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冰雪企业补贴申报材料 申请冰雪补贴的企业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冰雪企业2019-2020年雪季投入补贴资金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19-2020年雪季运营直接新增投入情况表,以及每项经费投入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财务支付凭证复印件等(每项均加盖企业公章); 4.2019-2020年雪季工作计划(方案)、冬季游活动媒体宣传、项目运营图片; 5.企业如享受免税,应提供情况证明; 6.企业申报承诺书。 (二)包机、专列补贴申报材料 申请包机、专列补贴的旅行社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填报《旅行社申请包机机票、专列车票损失补贴申报文本》(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2.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旅行社年度包机、专列计划; 4.与航空公司、铁路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盖公章,如为外航另需翻译件); 5.航空公司或铁路出具的机票或火车票费用无法返还的证明;由旅行社承担的相关证明(与游客签订的相关赔款协议、协作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不予赔付说明),如发生转包或切位,旅行社只可申报本社组织游客部分的损失; 6.资金证明等有关材料(付款票据、银行流水单据等); 7.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财务状况报表、季度报表等证明旅行社经营的照片); 8.企业申报承诺书。 (三)贷款贴息申报材料 申请贷款贴息的旅行社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企业申报新增流动性资金贷款补贴申报表; 2.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市区文旅局审核时应审核合同原件,复印件归档留存); 4.使用贷款时每笔业务的放贷凭证和结息凭证; 5.贷款资金用于旅游业务经营、稳岗就业、流动周转等支出的证明材料。 6.企业申报承诺书。 第九条 区、县(市)文旅局作为责任主体,负责受理辖区内相关企业补贴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县(市)文旅局应委托具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按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计,形成审计报告。区、县(市)文旅局提出初审意见,会商同级财政局后提请市文旅局复核。 第十条 市文旅局负责对区、县(市)文旅局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主要复核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条件、要件是否齐全、补助金额核算是否准确。对审核后确定的获补企业名单、获补金额等信息在市文旅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文旅局制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会商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各旅游企业要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市、区、县(市)文旅局也要按照“一企一档”管理,做到资金申报、审核、发放全流程记录、归档。 第十二条 区、县(市)文旅、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帮扶企业政策落实工作。区、县(市)文旅局要对报送企业范围、核定补助金额、标准等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符合相关要求,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知晓这项惠企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统尽统、应报尽报。区县财政局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第十三条 区、县(市)文旅局、财政局收到补贴资金后,要第一时间组织拨付和发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区、县(市)文旅局应建立资金申报、使用跟踪制度,并在疫情结束后适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市财政局将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区县自评情况等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与市本级对区县转移支付挂钩,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的区县,将停止该区县申报省、市旅游专项资金1年。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将直接追回补贴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1年。 第十七条 疫情防控期间,若国家、省对旅游企业补贴政策发生变化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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