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辽文旅办发〔2024〕46号)要求,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决定在全市开展第七批辽宁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二、工作依据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通知中具体内容解读 1、申报数量。可推荐申报项目数为本地区、单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不包括已列入省级、国家级名录的项目)数量的15%(小数点后一位采取四舍五入方式)。其中的单位,指的是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近五年来承接过沈阳非博会等市局组织的大型非遗活动以及在市局开展的非遗创新性工作中起到先锋模范作用的单位及区、县(市)可分别增加5%申报数量。近五年举办过沈阳非遗博览会的区分别位和平、铁西和皇姑区,上述区可在增加5%的可申报数。 2、附件2项目申报书中的“申报地区或单位”指的是项目所属区、县(市)或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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