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沈阳市第九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不断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建设,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沈阳市第九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项目推荐申报工作。
二、工作依据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将本行政区域内体现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将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的项目,推荐列入上一级代表性项目名录。
三、通知中具体内容解读
1.“市局局属单位”是指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及沈阳博物院(沈阳故宫博物院);
2.“市局局属单位项目”是指沈阳市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市文化演艺中心)及沈阳博物院(沈阳故宫博物院)做为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
3.“四、(一)各区、县(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根据项目保护单位的意愿”中的“项目保护单位”是指被列入区、县级项目名录项6目的保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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