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监管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2024年修正版)》的通知
沈文旅广电发〔2024〕11号 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行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市管单位: 现将《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监管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2024年修正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监管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 (2024年修正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以及国家、省、市关于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进一步完善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电局”)对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国家文化(文物)旅游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辽宁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实施方案》《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沈阳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关于推进安全生产“四责”联动落实的意见》《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沈阳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职责清单>的通知》《关于印发市安委会及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以及国务院安委会15条措施、省安委会50条措施、市安委会109项任务清单和191项措施清单等,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和修正本职责。 第二条 本文所指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泛指市文旅广电局及其监管的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公共文化场所、文化娱乐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旅行社和线上旅游企业、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密室剧本娱乐场所和等级民宿等新业态、广电播出机构、其它文旅服务经营单位等行业领域涉及的安全应急、消防、非特种设备的游乐设施、防汛抗旱、森林草原防灭火、防灾减灾、危险化学品防治、防职业病害、反恐禁毒禁烟禁枪宣传等相关工作,以及需要会同或配合相关部门落实的旅游交通、食品、燃气、电力、自建房和大跨度建筑等安全工作。 第三条 市文旅广电局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权责一致,按隶属关系分别负责”“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各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主体”等原则,市区两级文旅广电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负有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检查职权的行业领域,承担行业监管或督促、指导责任。 第四条 市区两级文旅广电局、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党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有全面领导职责;副职领导对分管单位和行业领域负有监管职责;分管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负责人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职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文旅广电局工作职责 (一)在行业领域管理工作中,要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作为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主动联合或配合安全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公安、交通、城建、房产、执法、卫健等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消防)检查执法工作。 (二)行政审批工作中,依法依规对不承诺符合安全生产(消防)条件或未履行相关程序的许可事项,不予批准、备案。 (三)承担全市文旅广电行业服务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在相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落实文旅广电行业重大问题、突发事件的宣传和舆情应对。 (四)按照上级、本级领导工作部署,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机构,对重大宣传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异常天气和自然灾害等方面,做好宣传报道和应急播报。拟订本市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五)监督检查市级管理单位、局属建设项目等安全(消防)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区县(市)文旅局和行业其它单位安全(消防)工作落实、问题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 (六)组织落实上级、本级领导的临时工作部署。 第六条 市文旅广电局安全生产(消防)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及其职责 (一)局安全生产(消防)暨突发事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和其他副局长、副局级领导; 成 员:局机关处室负责人,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沈阳故宫博物院、沈阳文博中心、沈阳公共文化服务中心、沈阳考古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全局和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确定全局和全市行业安全生产(消防)重点工作;决定全市行业安全生产(消防)相关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指导全局配合相关部门对本市、跨省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后期处理工作;组织落实市委、市政府、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市安委会、市消安委等交办的涉及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 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安全生产处共同组成,负责人为局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处处长。局办公室主要负责协调局机关对市委、市政府、省文旅厅(省文物局)、省广电局等部门的工作汇报,以及局机关内部工作流程和服务保障;安全生产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消防)组织协调工作,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等要求,主要包括:提交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议题,组织、筹备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会议;跟踪督办上级、本级安全生产(消防)会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督促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市)文旅广电局实施安全生产(消防)督导检查,各级督查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按要求提报市安委会、市消安委等市级机构和省文旅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室等。 领导小组是本局的组织领导层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是本局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局机关各处室的安全生产(消防)职责。 (二)主要领导工作职责 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定期或适时主持召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会议,听取汇报、分析形势、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健全安全监管机构,督促责任落实;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情况纳入文旅广电行业领域建设重点工作和年度述职、述廉等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 (三)分管领导工作职责 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有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分管领域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重大安全事项提请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组织开展分管领域安全生产(消防)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分管领域突发事件时,配合专业部门的应急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把安全生产(消防)工作情况,纳入分管行业领域重点工作和年度述职、述廉等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重大文旅广电活动安全工作,按“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和主办处室、单位牵头负责督促指导具体承办单位、场地管理部门等,主导或配合相关专业部门做好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场地安保等各项工作。 (四)局各处室工作职责 负责本部门业务工作涉及的行业领域安全(消防)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等要求,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涉及安全(消防)议题、领导带班值班、局机关值班、应急车辆和相关后勤保障等;及时收转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安全(消防)工作文件和通知;牵头组织编制、实施全市行业突发事件舆情处置预案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做好局门户网站的网络安全工作,以及相关处室提供的安全(消防)工作文件,预警预报和其它信息等发布;监督指导物业公司、保安队按照职责做好局机关办公区的安全、消防、燃气、电力、用水、供暖和电动自行车等工作管理,协调关联办公楼的两家物业公司做好局办公楼涉及的安全(消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内部审计工作(涉及安全生产、消防资金时);组织指导相关处室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省文旅厅(省文物局)办公室、省广电局办公室等报送信息。 2.安全生产处负责按照上级、本级领导指示和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需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实施我局和全市行业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工作计划等,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市管单位参照执行和落实具体工作;每季度或根据相关情况,提报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议题;牵头、协调局有关处室,主动会同或配合市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等,统筹推进实施安全生产(消防)检查指导、风险研判、隐患整治、培训演练等工作;重要节假日、重要时期,提前落实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市管单位的领导带班值班值守情况;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定期收集工作资料,填报相关系统,提报相关统计和总结;根据全市行业安全生产(消防)事件的具体情况,配合局办公室、会同局相关处室参加调查、重要信息汇总,按要求提报市安委会、市消安委等市级机构和省文旅厅安全生产管理处室等。 3.市场管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行业单位中的旅行社、星级饭店、营业性文化娱乐演出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密室剧本娱乐场所和等级民宿等新业态、其它有审批(备案)的文化经营单位等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借助星级饭店和等级民宿的评定、复核工作中,安全项目内容和评分等,推进安全(消防)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上述行业单位突发安全(消防)事件;组织指导假日市场监管与安全;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旅厅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4.文物管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物部门,监督检查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落实国家文物安全管理规定、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指南和检查导引(试行)等要求,各单位制定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协调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文物保护单位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物局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文物保护处在落实文物保护安全工作职责的同时,根据文物工作整体需要做好配合。 5.博物馆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博物馆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国家相关部门联合制定的博物馆消防安全指南和检查导引(试行)等,各博物馆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协调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博物馆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旅厅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6.公共服务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公共文化机构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消防)制、应急预案等;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公共文化机构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旅厅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7.艺术发展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文化演出场所的安全生产(消防)和干冰等危险化学品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强制性国家标准《舞台机械 刚性防火隔离幕》宣贯实施;督促指导各单位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文化演出场所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旅厅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8.资源开发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A级旅游景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以及景区经营范围内的非特种设备游乐设施、玻璃栈道和露营地等新业态安全工作;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借助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复核工作中,安全项目内容和评分等,推进安全(消防)工作制度、措施落实;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A级旅游景区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文旅厅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9.科技教育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相关业务科室,监督检查广电播出机构的安全播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督促指导广电播出机构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更新播出、消防设施设备等;协调或配合相关部门处理广电播出机构突发安全(消防)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广电局相关部门报送信息。 10.广电管理处按照上级、本级领导的工作部署,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广电播出机构对重大突发事件的报道和应急播报工作。 11.对外交流合作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媒体开展文旅行业安全生产(消防)知识的公共宣传;对以我局名义牵头主办的文旅活动,组织指导主办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管控和应急预案等;对纳入全市文旅主题下的其它文旅活动,要求主办单位做好安全(消防)管控和应急预案等;借助我局官博、合作媒体平台等,及时发布预警预报类信息。 12.产业发展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在组织指导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基地和创意中心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融入安全生产(消防)相关工作。 13.政策法规处负责会同法律顾问及相关部门,对我局起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安全生产(消防)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在组织实施法治政府建设中,督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14.财务处负责组织审核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消防)经费预算,协调保障相关资金安排,组织相关部门监督相关资金使用;在突发重大安全生产(消防)事件时,对局机关、直属单位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配合相关部门向财政部门申请、调配;参与相关部门对事件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评估。 15.人事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本级领导的相关要求,调配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安全生产(消防)机构和人员;监督指导局直属单位用工及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各单位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督促用工单位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督促用工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做好各类上岗、岗位培训工作,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消防安全培训演练,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16.机关党委(纪委)负责组织理论中心组专题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指示批示和上级重要工作精神;依法依规依纪开展安全生产(消防)事故追责问责工作,严肃查处安全生产(消防)失职渎职行为和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较大以上安全(消防)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局领导部署和工作需要,抽查局直属单位重要节假日、重点时段值班值守情况。 17非物质文化遗产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在认定和推进建设有实体建筑、场地的非遗项目过程中,融合做好安全(消防)工作。 18.数字网信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管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数字化系统网络安全;负责局本级数字化系统项目机房场地安全(消防)工作;对我局主导建设的行业数字网络项目,监督指导参与执行具体建设或运行工作的第三方公司等,制定实施建设、网络和运行安全预案。 19.项目建设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监督指导本级文旅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消防)工作;全面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招标、办理施工许可;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严禁“边审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加强本级文旅项目施工总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的监督检查,不得挂靠、出借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督促施工、项目单位加强危险作业面作业人员安排,减少危险作业领域灵活用工人员。 20.行政审批处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职权审批市文旅广电局行政许可事项;对于需要安全(消防)前置审批和演出活动安全应急方案等的各类申请,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和局机关机构、职责调整等情况,组织协调局机关各处室,统筹制定、完善、印发权责清单。 (五)市管单位主要职责。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沈阳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等要求,按照最新标准,制定完善和认真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消防)标准化建设和提质升级,开展企业全员对标守标达标活动。从严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火灾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制度,加强培训和演练,培养单位消防安全“明白人”。各单位每季度结合当前安全(消防)工作部署、本单位所在地气候和环境等情况,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安全(消防)工作会议,研判安全(消防)形势,研究落实安全(消防)措施、排查、整改等工作;定期排查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消防)设施设备,做好更新维保;认真落实安全(消防)监控人员持证上岗、值班等工作要求;全面做好上述各项工作记录。 其中: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按照国家、省、市相关工作要求,在分工权责范围内,会同或配合市、区相关部门,结合文化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同步统筹实施安全(消防)检查、依法处置等工作,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第七条 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属地监管工作职责。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和应急预案等,报属地安委会和市文旅广电局备案;加强与同级应急救援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形成完整、健全的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指导本地区文旅广电单位制定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及时收集整理本地区有关危及行业安全的信息,适时发出安全警告或警示;本地区发生危害行业安全事件时,在本级政府、安委会等领导下,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协助相关部门提供救援;及时向市文旅广电局和其他有关单位报告信息,必要时争取市级救援支持;协调处理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全市文旅广电行业单位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负有主体责任。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消防)责任制、应急预案等,报属地文旅广电局备案;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专、兼职安全应急(消防)队伍,储备相应物资,增强突发事件的初期应急处置能力,或与周边有队伍、有物资的单位加强合作,互惠互利,共享安全应急(消防)资源和力量;加强值班值守、巡防检查、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防患于未然。 第九条 文旅广电节庆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等原则,主办单位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等规定,报送相应公安部门审批;主办单位在制定活动方案时,要开展风险稳评,同步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定安全工作负责人,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和足够的安全工作人员;遇有突发公共安全、卫生防疫、天气或环境污染等事件影响时,及时处置场地安全、疏散观众和工作人员等,或者提前调整活动的举办事宜,并通过公开媒体公告。 以市文旅广电局名义主办、承办的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局相关处室应会同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经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在活动举办日(开幕式)的10个工作日前报局安全生产处备案。局安全生产处视其中的大型、特殊场合活动和主办单位需要,会同公安、应急、消防、电力、卫健等部门进行事前排查,如果发现安全(消防)隐患,会同局相关处室指导主办单位整改完善。 第十条 遇有行业安全(消防)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市管单位要及时向专业救援部门报告,争取救援支持,相关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要核实情况,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处室报告;行业其它单位要及时其主管部门和属地应急、消防、公安、文旅广电等部门报告,积极采取初期应急处置措施和争取相应救援;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接报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向属地政府、市文旅广电局报告情况。 第三章 培训宣教 第十一条 加强行业单位的培训演练。市区两级文旅广电局要围绕安全生产(消防)、游乐设备、食品、燃气、电力、建筑安全等各方面需求,加强对全行业、本地区、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针对实际环境、模拟安全(消防)事件开展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做到熟悉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和程序,了解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医疗救治等知识和技能,保持信息畅通,保证各级应急响应的相互衔接与协调。 第十二条 开展行业安全(消防)“五进”宣传教育。市区两级文旅广电局、行业单位要主动推进或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行业单位、社会公众的安全(消防)、应急救助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突发事件的预防意识和初期应急处置基础能力。 第四章 会议与责任落实制度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一)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各区县(市)文旅局负责人、行业单位负责人代表等参加。 (二)安全(消防)专题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由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审议相关工作制度、文件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季度行业风险研判,部署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扩到各区县(市)文旅局负责人、行业重点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三)紧急会议:按照省、市领导或相关部门要求,在特殊情况下召开的紧急会议,由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必要时扩到各区县(市)文旅局负责人、行业重点单位负责人等参加。 (四)专项协调会议:根据重大、专项工作需要,报请市领导组织召开,相关市直部门、区县(市)政府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沟通协调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目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消防)目标管理体系、工作责任体系、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将安全生产(消防)监管责任落实和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局机关、局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试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局机关、局直属单位安全生产(消防)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执行不力,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完成年度安全任务,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经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等资格。 第十六条 督查督办制度。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局机关处室要结合业务推进工作,同步对分管行业(领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消防)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督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全生产处牵头,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局机关处室组织整改,实施跟踪督办,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消防)事故或有影响的一般事故,以及存在其他安全(消防)突出问题的行业领域单位,由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对相关区县(市)文旅广电局、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同步约谈。 第十八条 问责制度。对履行规定职责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安全(消防)事故多发、重大隐患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对安全(消防)事故负有责任的,以及存在其他安全(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依规进行问责。由业务主管处室或安全生产处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法律顾问协助审核,经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第十九条 公示制度。市区两级文旅广电局、行业单位应确定本单位安全(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和联络员,健全管理体系,如有变动及时更新;通过新闻媒体、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电子屏、宣传展板等,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安全应急救援联络、隐患举报服务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或共享应急、消防、城建、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救援、举报电话。 第二十条 定期总结制度。局机关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文旅广电局等,每季度的末月26日前向局安全生产(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本行业、本单位、本地区的当季安全工作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职责施行期间,各部门职责分工有变动的,按相关变动调整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本工作职责未明确的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谁靠近、谁负责”执行。原则上满三年或上级工作要求、局机构或职责发生变化、全市行业安全管理等需要,适时修订本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职责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文旅广电局安全生产(消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文件链接:《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监管文旅广电行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职责(2024年修正版)>的通知》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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