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旅广电局关于开展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沈文旅广电发〔2024〕9号 各区、县(市)文旅局: 按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2024年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省文化和旅游厅将对旅行社“引客入辽”工作予以奖励,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开展我市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在我市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组织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到辽宁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的旅行社。 二、奖励条件 此次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统计周期为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旅行社在奖励年度内累计接待省外、境外游客达1000人天数(含1000)以上。游客人天数=游客人数×省内过夜天数。接待境外游客1人天数按接待省外游客2人天数计入游客总人天数。 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按照《辽宁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文旅发〔2023〕9号)执行。 三、奖励依据 (一)“一团一报”信息。旅行社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填报的接待省外、境外游客团数、行程及游客信息等基础数据。填报团队信息时间以返回日期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为申报依据。 (二)相关证明材料。旅行社接待省外、境外游客的旅游合同,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以及旅游团队住宿等相关证明及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旅行社接待情况审计报告。 四、相关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县(市)文旅局按照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旅行社自愿申报,并收集相关材料。 (二)审核。各区、县(市)文旅局对照奖励依据,申报旅行社的团数、人数、人天数等数据,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旅行社奖励申请、“一团一报”信息、证明材料和审计报告一致,严格审核关,保证申报数据准确无误。 (三)汇总上报。各区、县(市)文旅局完成审核后,整理汇总辖区内所有申报奖励旅行社数据,形成“沈阳市XX区“引客入辽”奖励申请函”(附件1),“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申请和承诺书”(附件2),“沈阳市XX区(县、市)申报2024年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数据汇总表”(附件3)和“沈阳市XX区(县、市)XX旅行社申报2024年‘引客入辽’奖励资金数据统计表”(附件4),连同审计报告统一报至市文旅局。 其中:附件1、2、3由区、县(市)文旅局填写、盖章及签字;附件4由申报旅行社填写、盖章及签字。各附件材料纸质、电子版和扫描件各一份,审计报告一份。 申报旅行社的旅游合同或协议、游客在辽行程单(含游客名单表),以及团队住宿等相关证明不需纸质材料,只需提供扫描件1份。 (四)存档备查。各申报奖励旅行社和相关区、县(市)文旅局应妥善保存和备份相关资料,做好“引客入辽”专项奖励资金审计或检查等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文旅局要本着实事求是和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领导,通知到位、不漏一家。此次申报数据将作为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的重要依据,做到准确、务实、高效,严把申报质量关。 (二)严格申报纪律。各区、县(市)文旅局要加强申报审核工作,杜绝虚报瞒报和弄虚作假。申报旅行社要真实、准确、完整提交相关材料,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数据应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一团一报”信息相一致。对于数据信息不真实或有造假行为的,取消该旅行社奖励资格。 (三)报送时限。各区、县(市)文旅局请于2024年7月22日前,按照本通知汇总上报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至市文旅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旅行社,视为放弃申报。 (四)做好档案管理。各区、县(市)文旅局应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做好组织、申报、审核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到要件齐全,一企一档,对全过程跟踪管理。 附件:1.沈阳市XX区(县、市)“引客入辽”奖励申请函 2.“引客入辽”奖励申请和承诺书 3.沈阳市XX区(县、市)申报旅行社“引客入辽”奖励资金数据汇总表 4.沈阳市XX区(县、市)XX旅行社申报“引客入辽”奖励资金数据统计表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4年7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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