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公布沈阳市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开展2022年开展了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二、认定依据 《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文化主管部门可以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三、认定过程 于2022年9月22日下发《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关于推荐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通知》,经由各区、县(市)及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小组初评、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局党组会讨论以及社会公示等程序,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认定了沈阳市第七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39人。 四、代表性传承人享有的权利: (一)开展知识和技艺传授、展示、讲学、学术研究以及艺术创作与生产等活动; (二)享受政府规定的传承人补助费; (三)获得传承、传播工作或者开展其他活动的相应报酬; (四)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五、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妥善保存、保护与所掌握知识和技艺有关的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后继人才,常随学徒一般不少于两人; (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传播等活动; (四)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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