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1996年、2008年和2013年,我市先后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2014年8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通知》(沈政发〔2014〕40号)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受经费、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当时仅对处于城区的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处于野外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制定依据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2019年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展了沈阳市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 三、划定过程 按照“整体保护、因地制宜、易于实施、统筹规划”的原则,经现场勘察、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征求相关单位和区、县(市)意见等环节后,形成《沈阳市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将修改完善的《划定方案》提交市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 四、重要意义 《沈阳市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公布,将为85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提供有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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