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发布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引导经营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执业,曝光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汇总整理了10起2024年至2025年一季度旅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案例,现公布如下: 1.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概述: 根据文旅部《关于核查有关问题线索的函》的要求,2025年1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工作人员将其他旅行社发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产品进行整理后,通过该公司在网络平台(抖音、快手)账号向公众发布。经执法人员核查,该公司实际无此旅游产品,也未与游客就该旅游产品签订旅游合同。 处理结果: 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7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案情概要: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一起旅游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投诉人所投诉的线索查明被投诉旅行社在组织境外游过程中,派遣的领队没有领队资质,执法人员在完成调解工作并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后,于2025年3月,对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的业务档案,对投诉人所投诉的该公司组织的一个出境游产品进行核查,查明了该公司组织境外游,派遣的领队人员未取得领队资质。 处理结果: 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0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沈阳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3.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案 案情概要: 2025年3月,根据12345平台举报线索,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的业务档案,发现该公司组织的一个出境游产品,派遣的领队人员在旅游行程中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要求全程陪同旅游者,同时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的核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 处理结果: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0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1,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作出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34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4.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案情概要: 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在一起旅游纠纷调解过程中,发现被投诉的旅行社在组织境外游的过程中,派遣的领队不具备领队资质。2024年12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调阅了该公司的业务档案,查明了该公司组织的一个出境游产品,派遣的领队人员未取得领队资质。 处理结果: 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九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辽宁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50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其他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常某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案情概要: 2024年8月8日,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故宫景区进行巡查,发现一名男性人员正在为3名游客提供导游服务。经现场核查,该人取得了导游资质,但导游讲解行为未经旅行社委派,其从沈阳故宫景区门口自行招揽了3名外地游客并提供讲解服务。 处理结果: 常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7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常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7天的行政处罚。 6.刘某某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 案情概要: 2024年8月7日,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沈阳故宫景区进行巡查,发现一名男性人员正在为2名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该人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无法提供导游证,经执法人员核查,该人未取得导游证,在景区外自行招揽了2名游客后为游客提供了讲解服务。 处理结果: 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6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本机关对刘某某作出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元的行政处罚。 7.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案 案情概述: 2025年2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依法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1月4日组织的某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发现该公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 经查,该旅行社组织60名游客去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该旅行社为了关照1名帮助介绍客源的游客金某,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谎称游客金某为领队,金某以领队身份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当地景点得到优惠和照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4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8. 沈阳某国际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案情概述: 2023年8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沈阳某国际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4月27日组织的某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同时核实游客反映的“在购物店购买水牛皮席子”问题。 经查,该旅行社在招徕游客时以“有其他公司的赞助”为宣传语,以“零团费”模式组织接待游客。实则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向每名游客收取19.9元,共向26名游客收取517.4元组织丹东二日游。该旅行社以“零价格”宣传诱骗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旅行社负责出钱支付往返大客车及温泉酒店的住宿费用。该旅行社通过游客在购物店购物之后,购物店给旅行社的返点来获取利润。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0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沈阳某国际旅行社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17.4元,责令停业整顿30天,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9.沈阳某国际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案 案情概述: 2023年12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沈阳某国际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12月11日组织的泰国出境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 经查,该旅行社组织19名游客去泰国旅游,未按照规定为出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全程陪同。该旅行社为了关照1名帮助介绍客源的游客黄某,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谎称游客黄某为领队,黄某以领队身份在泰国当地景点得到优惠和照顾。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3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沈阳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10.辽宁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案情概述: 2023年9月,沈阳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举报线索,依法对辽宁某国际旅行社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看该旅行社6月15日组织的“南北疆小环线双卧16日”旅游团队的业务档案。 经查,该旅行社组织33名游客进行南北疆小环线旅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该旅行社组织此次旅游活动,因首次与地接社乌鲁木齐市某假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作,出发前该旅行社未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内容。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旅行社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18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沈阳某国际旅行社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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