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市委工作要求。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五)组织全市文化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 (六)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拟订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推进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推进公共文化产品生产。 (九)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推进文化旅游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类会展活动。 (十)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旅游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及安全播出工作。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一)指导、扶持新型文化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三)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节目、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负责监管实施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 (十五)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 (十六)负责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行业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十七)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发展规划,指导监督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对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八)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活动。 (十九)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所属单位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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