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有关要求。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市文化艺术事业,指导艺术研究、创作与生产,促进各门类艺术的发展;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发展;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 (四)指导、管理全市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建设。 (五)指导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及市场推广,制定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六)负责全市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 (七)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草有关政策、法规、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领域的公共服务,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重点文化设施以及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九)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旅游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类会展活动。扶持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拟订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产业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统计与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监测和安全播出工作,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负责推进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 (十一)统筹协调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指导、扶持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文化艺术、旅游、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 (十三)监管全市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 (十四)负责制定全市广播影视专用网规划、分级建设和开发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视频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 (十五)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负责节目的传输覆盖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六)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持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七)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行业行政审批工作,依法实施行业监管。 (十八)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管理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负责对全市娱乐、演出、电影、美术品、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以及从事演艺活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 (十九)指导、管理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对外及港澳台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的交流活动。 (二十)承担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二)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文艺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旅游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止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二十三)本部门具体行政职权见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的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2号。 上班时间:9:00-17:30(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公开电话:024-316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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