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内设机构规定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文字综合、政务公开、政务督查督办、政务信息、建议提案、政务媒体宣传、舆情应对、信访等工作,承担门户网站建设、整顿节庆论坛展会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文化和旅游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文化和旅游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督促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 (三)财务处。负责部门预算编制,监督指导部门预算执行,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协调本系统完成财务决算编报,开展国有企业财务信息管理,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政府采购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汇总报送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等统计数据,负责局机关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管理工作。 (四)市场管理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服务质量,对从业人员实施相关培训,指导服务质量提升。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等级标准考核工作。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导行业爱国卫生和疫情防控等工作。承担全市假日旅游市场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营商环境建设处)。负责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建设和权责清单工作。 (六)资源开发处。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指导、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生态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旅游扶贫工作,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七)艺术发展处。拟订全市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艺术表演、研究、创作、教学单位业务建设,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艺术活动,推进艺术评价体系建设。 (八)产业发展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旅游消费工作,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牵头负责区域性文化创意中心建设。对全市旅游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和监测。 (九)公共服务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政策及公共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公共文化服务和旅游公共服务。监督实施国家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标准。指导全市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全市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全市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 (十)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传习基地建设管理及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 (十一)博物馆处。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博物馆及馆藏文物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开展可移动文物认定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博物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 (十二)文物保护处。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组织考古勘探工作,指导开展考古发掘工作。开展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立项、方案审核、工程检查及验收等工作,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安全防护工程立项、工程检查及验收等工作,配合开展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申报、年检工作。 (十三)文物管理处。拟订全市文物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四有”工作,推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组织开展文物保护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四)广播电视管理处。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电视剧产业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卫星电视业务指导及行业监管。指导监管广播剧、电视剧、广告的播放和新闻、纪录片、专题片等广播电视及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播出。协调配合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及重大突发事件报道和应急播报。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科技教育处。拟订全市文化、文物、旅游和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艺术科研规划及全市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应急广播建设,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管、技术保障工作。组织文化、文物和旅游科研工作及成果推广,指导文化和旅游装备技术提升和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担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工作。 (十六)对外交流与合作处。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对外及港澳台交流合作政策。制订城市文化和旅游形象推广、市场开发、游客招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内文化旅游区域交流合作,组织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旅游展会。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负责文化和旅游外事相关工作。指导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及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制作等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沈阳现代化都市圈旅游一体化工作。 (十七)项目建设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重大项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市级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项目立项、建设,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十八)数字网信处。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系统数字化建设发展规划、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构建沈阳文旅数据基层设施,负责文化旅游广电系统信息化、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工作,指导、监管文化和旅游信息网络建设,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与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督促全市文旅系统信息化建设重大战略、规划、政策落实。 (十九)安全生产处。拟订本系统安全生产制度、工作安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景区食品安全、旅游安全、应急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学习及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业领域的禁毒禁枪禁烟反恐的宣传指导工作。 (二十)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统筹局系统绩效考评工作。落实国家人才援藏、援疆工作任务。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体育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十一)机关党委办公室(审计监察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及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内部监督审计工作及外部审计的接待组织协调工作。机关党委办公室和审计监察处合署办公。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2号。上班时间:工作日早9:00时。办公室电话:024-316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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