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为85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区”
为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完善文物保护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近期,市政府文件将全市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85项文物保护单位纳入其中。 此前,我市先后于1996年、2008年和2013年,公布了第二批、第三批和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受经费、时间等客观因素的制约,当时仅对处于城区的第二批、第三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了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处于野外的文物保护单位没有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为更好地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17号)有关要求,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自2019年起,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共同开展了沈阳市第二批(部分)、第三批(部分)、第四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工作。此次确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文物保护单位共85项,包括八虎山城址、吉祥寺、辽宁大学建筑群、铁西工人村历史建筑群及盛京钟、鼓楼遗址等。 划定“保护区”,意味着这些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作有了有效依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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