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公告
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期限的通知》(文旅发电〔2023〕42号)文件要求,享受暂退或暂缓交纳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应在限期内补足保证金。 截至2026年7月23日,部分旅行社仍未递交交存或补足保证金的备案材料(名单附后)。请未按时交纳保证金的旅行社在2026年8月23日前,依法足额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存单(上面要标注“专用存款不得质押”)或银行保函交至所在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未提异议,即视为送达。上述规定期限内未完整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作出“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还将依据《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其主要负责人认定为“旅游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不再继续经营的旅行社,应自行在全国旅游监督服务平台申请注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附件: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称及许可证号(第二批)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6年7月23日 未按时交纳旅游服务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名称及许可证号(第二批) 1. 辽宁海外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CJ00001 2. 沈阳光大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01078 3. 沈阳世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01146 4. 辽宁国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L-LN-014989 5. 辽宁天骄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L-LN-01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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