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内设机构规定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办机关文电、重要会务、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档案、建议提案、行业规划、对外宣传、政务督查督办、市民热线等市民诉求回应办理、营商环境、应急、安全、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承担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维护工作,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局机关电子政务和本系统信息化工作,负责信访、稳定工作,承担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局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组织行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法律事务工作,指导推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协调政策、法规、规章调研,承担软课题立项研究工作。 (三)财务审计处。负责本系统预算编制,监督指导预算执行,组织协调本系统完成财务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经费收支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指导、管理本系统基本建设工作,负责计划、管理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 (四)市场管理处(行政审批处)。组织拟订市文化旅游行业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培训文化市场的从业者和管理者,组织实施全市旅游从业人员资格和登记标准考核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市场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行政审批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对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协调办理与市直部门联合审批事项,指导区、县(市)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 (五)规划发展处。编制全市文化旅游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旅游各要素和旅游产业发展,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研究全市文化旅游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 (六)艺术处(对外文化艺术联络处)。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艺术事业发展规划,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具有民族特色的文艺作品和文艺院团,指导艺术表演、研究、创作、教学单位业务建设,推进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及重大艺术活动,推进艺术评价体系建设。负责全市对外文化交流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合作工作。 (七)产业发展处。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广电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文化广电产业园区、基地建设和特色文化旅游广电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督促重大文化旅游广电产业项目实施工作,协调全域旅游试验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创建及监管,组织协调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旅游消费工作,指导旅游商品开发和管理,引导并扶持发展新型特色旅游业态,协调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会展工作,协调组织文化广电产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推进文化旅游广电产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公共文化处。拟订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估及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行业管理,指导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指导并实施公共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公共文化志愿者服务及公共文化服务非政府组织建设,指导少数民族文化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各类社会文化活动。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处。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组织开展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传习基地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评审工作,承办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申报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工作。 (十)博物馆处。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推动文物和博物馆科技化、信息化、标准化等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制度建设和业务管理工作,指导博物馆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指导民间珍贵文物抢救、征集工作,负责文物鉴定管理有关工作。 (十一)文物保护处。拟订全市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起草我市文物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全市不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负责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申报和四有工作;推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世界文化遗产名单;负责全市文物资源挖掘研究利用工作,组织文物保护业务培训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和保护工作。 (十二)文物管理处。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文物方面的法律、法规;开展文物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协调考古勘探发掘工作;组织指导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的申报、审定及验收工作;监督、指导全市文物安全工作。 (十三)广电宣传管理处。拟订全市广播电视宣传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播出的指导、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重大宣传活动,指导、监管新闻、专题片、纪录片、广播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指导、监管沈阳广播电视台的重大宣传工作。 (十四)广电传媒机构管理处(电视剧目管理处)。拟订全市电视剧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监督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其业务工作,监督全市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监督全市卫星电视节目、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及境内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监督全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公共视听载体播放广播影视节目内容和业务工作,指导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发展和宣传。 (十五)科技处。拟订全市文化艺术、旅游产业、广播影视及视听类新媒体科技发展规划、政策、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广播影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监管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推进三网融合、应急广播建设,承担广播影视安全播出的监管、技术保障工作,承担广播影视质量技术监督监测、计量检测、验收工作和科技交流工作。 (十六)旅游市场开发处。负责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形象宣传和游客招徕,承办旅游节会及旅游宣传推广。负责旅游信息网络建设与管理,协调新闻媒体对旅游重大问题及突发事件的对外宣传和舆情应对。组织旅游宣传品的设计、制作。指导区、县(市)开展旅游宣传和节会活动。 (十七)交流合作处。负责沈阳经济区旅游一体化、城市间旅游机构合作与交流、与国(境)内外旅游机构合作与交流、涉旅企业做大做强、跨区域旅游企业联盟合作发展等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区域旅游项目招商引资,负责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跟踪、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十八)安全生产处。负责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干部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管领导班子建设,负责局管干部的任免、教育、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局系统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管理及教育培训、人才等工作,组织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旅游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办公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363-2号。上班时间:工作日早9:00时。办公室电话:024-31619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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