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 现将《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宣传部 沈阳市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2021年6月21日 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基地做大做强做实和做出特色,充分发挥优秀文化企业的示范、窗口和辐射作用,增强文化产业总体实力和竞争力,参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办产发〔2014〕13号)和《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辽文产发(2012)1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基地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根据认定结果分别授予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文化产业基地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及相关服务,对全市文化生产、产品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提升具有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包括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内容创作生产、创意设计服务、文化传播渠道、文化投资运营、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文化核心领域以及文化辅助生产和中介服务、文化装备生产、文化消费终端生产等文化相关领域的各类所有制文化企业。 第四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 第五条 沈阳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基地的评选、命名、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对本市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基地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沈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基地每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对基地进行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 202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命名的文化产业基地、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需依据新的标准参加评估。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是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的申报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符合创建条件的文化企业可向所在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报申请。 第八条 文化产业基地认定实行百分制标准,包括必要条件(60分)、示范条件(40分)。符合必要条件的文化产业基地运营管理机构均可提出认定申请,达到60分以上的,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基地;达到85分以上的,可认定为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先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 (一)必要条件 1.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要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2.在沈阳市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3.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1%(含)以上,具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企业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6.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示范条件 1.在沈阳市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两年以上,产权明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 2.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以及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等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1%(含)以上,具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文化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不足两年自成立日起)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为3%(含)以上。 3.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等创新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 4.社会责任感较强,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大学生创业、提供公益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5.环境良好,注重人文氛围营造,设置有一定的参观服务功能。 6.属于规上企业,且具有一定的行业知名度。 7.基地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 第九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文旅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基地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市文旅局。 (四)市文旅局聘请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和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和基地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旅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在沈阳市文旅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旅局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审定结果,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候选单位经公示,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不予认定命名。 第十条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材料附件(一式10份): (一)申报主体的评审申请。 (二)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 (三)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评审材料附件: 1.文化企业建设成效自评报告。 2.文化企业自评工作台账(自存备查)。 3.文化企业建设工作与发展情况视频(时长6分钟以内)。 (四)市文旅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文化企业建设成效自评报告包括: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所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企业在所属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的情况、技术优势及发展潜力。 (四)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五)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六)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以及建设计划。 (七)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八)企业近两年的财务报表。 (九)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十)企业资质证书、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及近5年(不足5年自成立日起)所获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的复印件。 (十一)申报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十二条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申报创建省、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优先支持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省、国家级人才工程或计划,优先参加省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部组织的各类人才培训活动;支持文化产业基地之间、文化产业园区内企业与文化产业基地之间建立人才交流合作机制。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省、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将文化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纳入全省文化和旅游投融资项目库。推荐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基地项目申请纳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支持文化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利用线上线下等多种形式组织文化产业基地参加省内外、境外重点文化产业展会及项目合作、金融对接、品牌推广等活动。 第十四条 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措施,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金融对接、人才培养和引进等方面为辖区内的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鼓励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文化产业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文化产业基地加快发展。 第十五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基地持续、健康发展。沈阳市文旅局积极组织文化产业基地交流经验、相互观摩,对文化产业基地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指导基地发展。 第十六条 文化产业基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文旅局对文化产业基地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基本情况、就业情况。 (二)业务开展情况。 (三)企业运营情况,获得的奖励、在行业地位等。 (四)企业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五)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 (六)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应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内形成上一季度经营发展统计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形成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总结和统计年报,报市文旅局。 第十八条 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实行评估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查调研的形式进行。 第十九条 市级文化产业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市文旅局每两年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文化产业基地经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旅局认定为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未达到文化产业基地认定标准的。 (二)不配合市、区两级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的。 (三)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未达到市文旅局要求的。 (五)申报或年度考核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基地认定的。 (六)基地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宣传虚假信息等违法经营行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项备案制度。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有以下事项的,应于实施后一个月内,经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市文旅局备案: (一)基地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基地修订或制定新的园区发展规划或基地发展计划的。 (三)调整基地区域范围和空间边界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文化产业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市文旅局对其予以提示: (一)因管理不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三)未按照要求完成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的。 (四)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严重亏损。 (五)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 第二十三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文旅局予以撤销命名,收回证书和牌匾,并自撤销命名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一)申报时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文化产业基地命名的 (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二)提供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产品或服务,或严重侵害公众权益,或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一年(含)以上。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累计受到两次提示。 (七)复核达不到基地建设要求、限期整改仍未通过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命名暂行办法》(沈文改(产)办发〔2019〕1号)《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评选命名暂行办法》(沈文改(产)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产业园区建设,规范文化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和管理,将文化产业园区打造成为文化产业创意的集聚区、创业的新空间、创新的加速器以及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的示范区和引领者,根据《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办产发〔2014〕13号)和《辽宁省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评选命名管理办法》(辽文产发(2012)11号)有关规定和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沈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根据认定结果分别授予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和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认定结果纳入市级绩效考评。 文化产业园区是指以文化资源开发和文化创意为主要内容,文化企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文化旅游休闲功能比较完备的特定区域。 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是指在具备文化产业园区基本认定条件的基础上,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和带动作用的园区。 一般不得将创建范围确定为整个行政区域。 第四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文旅融合高质量发展目标,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进行建设,并按照“自愿申报、严格标准、示范引领、动态管理”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通过竞争性比选、择优认定。 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应防止同质化、空巢化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条 沈阳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局)负责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文化产业园区的评选、命名、业务指导和管理,并负责对本市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园区的申报组织、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沈阳市市级文化产业园区每年申报、认定一次,认定次年对园区进行评估,每两年评估一次。 2021年1月1日前已获得命名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需按照本办法接受复核。2021年前已获得命名的符合产业园区条件的集聚类基地可按本办法申报复核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经认定后纳入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管理范围。 第二章 申请和认定 第七条 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申报的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向所在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第八条 文化产业园区认定实行百分制标准,包括必要条件(60分)、提升条件(20分)、示范条件(20分)。符合必要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均可提出园区认定申请,达到60分以上,可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达到70分以上的,优先推荐纳入景区评定范围。达到90以上的,可认定为示范园区,优先推荐为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园区。 (一)必要条件 1.园区有专门机构和管理人员负责园区管理运营,具有健全的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硬件环境保障,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运营机构应是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或政府部门派出、内设机构。 2.园区发展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文化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四至范围明确,已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发展目标和定位清晰。 3.园区以文化产业为主业态,企业运营一年以上,具有鲜明的产业定位和特色,并已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企业,且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4.有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孵化、研发、技术支持、信息、金融、法律、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展示推广、中介交易、市场开拓、业务培训、事务代理等相关配套的公共服务和创业服务。 5.园区文化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文化产品和服务内容健康、导向正确,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园区业态充分考虑产业链的延伸性。 6.园区内企业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近两年没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园区内文化产业项目、文化设施和文化产品没有意识形态安全问题。 7.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提升条件 1.园区具有便捷的可进入性。 2.有文旅特色。 3.与当地社区有机融合,公共空间环境协调。 4.具有体验游览功能。 5.具有创意性和艺术性的消费业态。 6.具有游客中心、旅游厕所等接待服务设施和标识。 7.具有通讯信号和充电设施。 8.具有独立网站。 9.具有价格标准。 10.具有综合服务和卫生管理。 (三)示范条件 1.经营两年以上,且连续两年营收增长。 2.园区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园区内用于发展文化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总规划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小于70%。 3.以文化产业为主导,具有鲜明的文化产业特色,兼具旅游产业业态,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较高,截止申报时已集聚不少于10家企业,且拥有一批知名文化企业和文化品牌,园区内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51%(含)以上或文化企业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企业总产值(营业收入)的51%以上,成效明显,在本区域内具有代表性或领先性。 4.园区内引进文化规上企业或总部企业。 5.园区具有较完善的产业链。 6.园区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多家文化创意企业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 7.园区在体制机制创新、产业融合、产品研发、业态创新、科技应用、传播推广、运营模式、文化传承、公共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价值和带动作用。 第九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文旅局印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申报主体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 (三)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提出申请的文化产业园区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将申请材料报市文化旅局。 (四)市文旅局聘请专家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根据本办法和现场考察结果,对申报单位和园区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五)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经市文旅局审议通过后,在沈阳市文旅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六)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文旅局报市委宣传部备案后,联合发文,并颁发认定证书和授牌。候选单位经公示,异议理由经复审成立的,不予认定命名。 第十条 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向市文旅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式10份): (一)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初审意见。 (二)申报主体的申请文件和《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认定申请报告书》。 (三)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申请材料附件: 1.文化产业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文化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复印件、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2.资质单位制定的园区建设或发展规划。 3.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实施方案。 4.管理机构情况和管理制度、园区招商引资政策。 5.文化产业园区内文化企业名录,包括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名单,包括文创法人单位名单、非文创法人单位名单。 6.自评报告。报告应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文化特色、园区定位、发展目标、主导产业、入驻企业、硬性指标、配套公共服务体系、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情况进行重点说明。 7.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自评工作台账(自存备查)。 8.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企业)建设工作与发展情况视频(时长6分钟以内)。 (四)市文旅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管理和评估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对园区布局、战略布局发展进行科学引导、合理规划。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和各类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在园区内设立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园区入驻文化企业的融资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开展产学研合作,促进文化创意创新成果在园区内转化。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园区内传统工业企业通过文化与科技融合,提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和质量。 第十五条 园区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文旅局对园区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评估。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园区发展方向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和效益情况,包括就业、聚集企业数量、业态、活动、收益同比等。 (四)园区配套公共服务情况。 (五)园区文化休闲服务情况。 (六)园区内文化企业发展和创新成果转化情况。 (七)园区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八)园区统计分析情况。 (九)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应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内形成上一季度经营发展统计报表,于次年2月底之前形成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总结和统计年报,报市文旅局。 第十七条 市级园区实行评估制度,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采取书面评估和实地抽查调研的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评估结果分为“评估合格”、“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撤销认定和撤销称号”三种。市文旅局每两年将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并抄送相关单位。 第十九条 园区经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文旅局认定为评估不合格、限期整改。 (一)因管理不善,不能达到本办法中的认定条件。 (二)因投入不足,后续建设不能按照建设发展规划和目标组织实施。 (三)园区整体建设和运营管理未能遵守法纪。 第二十条 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旅局撤销认定和撤销市级园区称号,收回认定证书,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一)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经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二)损害消费者利益,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宣传虚假文化产品和服务信息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考核不合格,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的。 (五)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的。 (七)其他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八)因园区经营方向和功能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文化产业园性质改变,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园区认定范畴和认定条件。 第二十一条 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有以下事项的,应于实施后两个月内,经各区、县(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市文旅局备案: (一)园区管理运营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及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 (二)园区修订或制定新的园区发展规划或基地发展计划的。 (三)调整园区区域范围和空间边界的。 (四)其他需要备案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文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沈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命名暂行办法》(沈文改(产)办发〔2019〕1号)《沈阳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评选命名暂行办法》(沈文改(产)办发〔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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