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各专项工作组: 为科学做好入境人员疫情防控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71号)要求,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现就调整入境人员健康管理服务措施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从6月28日起,对从我市入境人员实施“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观察的第1、2、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健康监测的第3天,由社区组织上门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二、对目前在管入境人员实施分类管理措施。具体如下: (一)对从我市入境且已实施集中隔离时间不满7天的人员,从入境日期开始计算补满“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二)对从我市入境、已实施集中隔离时间超过7天但不满10天的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补足“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三)对从我市入境且当前集中隔离时间已满10天的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集中隔离,无需实施居家健康监测。 (四)对在其他城市入境且在当地完成10天以上隔离管理措施的在管人员,立即做一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后解除健康管理;已满7天集中隔离但不足10天的人员,补足“3天居家健康监测”管理措施。 (五)对从我市入境且目的地为外地,已完成7天集中隔离的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前,应通过联防联控机制及时将入境人员相关信息推送至目的地,做好信息共享。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指挥部综合协调组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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